关于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省属单位参加
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经办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规划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若干指导原则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和职工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特困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省属单位参加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经办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 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我省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离休老红军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组织部、省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直单位部分离休干部护理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财政厅、社保局关于建立城镇特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紧急通知
 
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建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若干指导原则的通知

粤医改[1999]7号 1999年11月30日

  各市、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快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省《关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划方案》的步伐,保证按国务院要求完成医改工作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扩大覆盖面问题。为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要高度重视广泛覆盖的问题。实行分步纳入的,必须注意机构、事业、企业的医疗保险改革要一同启动。在"三资"企业较多,个体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法,及时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二、关于基本医疗保障单位缴费率问题。要坚决执行《决定》关于医疗保险费率的规定,单位缴费率应严格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最高不能超过6.5%。个别地区实行医疗消费水平较高,退休人员所占比例较大,在财政和企业能承受的条件下,要超过6.5%的,必须报省医改领导小组审批。
  单位缴费要严格执行《决定》的规定,以在职职工工资额为基数,不能使用"双基数"办法。
  企业破产、兼并、改制时,应为退休职工安排医疗经费,缴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过去在企业改制中已经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在纳入基金医疗保险时,原为这部分人员安排的医疗经费,应移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三、关于统筹层次问题。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市为统筹单位,但要与当地经济状况、医疗消费水平、管理能力相适应。暂时不具备地级市统筹条件的,可先实行县级统筹。不要因统筹层次问题而影响组织实施。在地级市范围内,实施方案的基本规定,原则上要一致,以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平稳实施,并便于今后顺利过渡到市(地)级统筹。
  四、关于属地管理问题。中央、省属单位,除国家另有规定之外,均应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参加地级市统筹,根据单位以往医疗消费情况,也可参加县(市)统筹。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管理办法,解决好属地管理中的具体问题。
  五、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问题。要明确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各自的支付范围。统筹基金用于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职工按规定个人负担一定比例以后的住院费用;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费用,也可用于支付住院费用的自付部分。设立门诊特殊病种统筹报销办法的地区,在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初期,统筹报销的项目宜少不宜多。
  用人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控制在30%以内。
  医疗费用管理,特别是个人帐户的管理要研究与国有商业银行合作的办法,有条件 ,应使用IC卡等比较先进的管理办法。在与银行合作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得以拨代支,确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核算支出的真实性、完整性。确保医疗保险技术资料不流失。
  六、关于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之间的政策衔接问题。各地要同步开展工伤、生育保险工作,建立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没有开展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地区,企业职工的工作医疗费用和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解决,不能挤占医疗保险基金;国家公务员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支出。
  七、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障和公务员医疗补助问题。为了医改工作顺利展开和新旧制度平稳过渡,各地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决定》提出的原则,严格控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要制定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措施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企业补充保险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在经济成份复杂、企业经营状况差别大的城市,企业补充保险不仅用以解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的职工医疗费用,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补充个人帐户,还可设置专项经费,帮助体弱多病、个人医疗负担较重的职工。
  国家公务员按《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享受医疗补助,各地要及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一并组织实施。
  八、关于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参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做法,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为基数缴纳。
  九、关于配套文件的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配套文件,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的意见》均已转发各地。各地应根据这些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实施细则。在各地启动基本医疗保险时,如果国家、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仍未出台,可使用广东省1998年《公费医疗药品目录》。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情况复杂,要确保完成这项工作任务,须有坚强的组织领导,健全的工作机构,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各地在机构改革之前,可在社保局内调整设立医疗保险科(室),切实做到领导、机构、人员、工作四到位。设置机构、配备人员务必注意医疗保险调查测算、制定方案与配套文件、实施管理三个主要阶段的内在联系,经办业务的骨干人员,一定要先期进入有关工作。要做到制定方案能正确使用测算资料,方案批准后能尽早实施,实施时管理工作能及时到位。同时,各级政府还要帮助解决医疗保险改革工作所需的经费,以保证医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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