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省属单位参加
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经办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规划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若干指导原则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和职工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特困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省属单位参加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经办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 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我省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离休老红军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组织部、省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直单位部分离休干部护理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财政厅、社保局关于建立城镇特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紧急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特困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粤劳社[2001]147号 2001年6月12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
  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展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正逐步建立起来。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仍有部分特困职工还没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没有得到落实。为了切实解决城镇特困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使他们获得基本医疗保障,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特困群众"四难"问题的意见》(粤发[2000]21号),特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各市、县要加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把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退休职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形成保障机制,规范管理,保障劳动者获得基本医疗保险的权益。
  二、关于变更单位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
  破产、关闭、解散企业要按法定的清偿顺利,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和滞纳金,清偿对职工的医疗欠费,并一次性给退休人员缴清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给距离退休年龄五年内的职工缴纳到退休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确无能力清偿,应由主管单位给予解决。
  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前破产、关闭、解散的企业,其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在社会保险机构按月领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可直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由原主管单位缴纳。同时取消省社保局《关于调整中央、省属、军队驻穗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粤社保函[1994]70号)第三条规定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退休后的医疗待遇。
  单位合并的,其退休人员由合并后存续的单位或者新设的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单位分立的,其退休人员按分立协议由分立后的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三、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失业人员在领导失法保险金期间,按属地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补贴相应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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