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省属单位参加
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经办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规划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若干指导原则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和职工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特困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省属单位参加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经办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 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我省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离休老红军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组织部、省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直单位部分离休干部护理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财政厅、社保局关于建立城镇特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紧急通知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
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劳社〔2000〕303号 2000年12月6日
  各市、县劳动局、社保局(劳动保障局):
  现将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0〕3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分别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普通病房住院床位费,以不高于C级四人以上房间床位费为标准。
  (二)无菌隔离以及危重病人抢救的住院床位费,以不高于监护室床位费为标准;但符合基本 医疗保险规定在层流病房的住院床位费,以不高于该床位费为标准。
  (三)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以不高于C级六人以上房间床位费为标准。
  二、为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设施,定点医疗机构均应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 医疗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提供相应服务;未达到规定设施标准或未全部提供相应服务的, 不得按该标准收费。
  三、暂未纳入本市统筹的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部门,可在省、市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 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条件,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支付标准。 
  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用药,合理控制药品费用,规范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 根据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制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确定《药品目录》中的药物品种时,要考虑临床治疗的基本需要, 也要考虑我省各地区间的经济差异和用药习惯,中西药并重。
  第三条 纳入省《药品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 、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国生物制品规程》(现行版)收载的药品;
   (二)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药品;
  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
   第四条 以下药品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 (一)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 (二)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 (三)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 (四)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 (五)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 (六)劳动保障部和我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第五条 《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包括西药(含化学药、生物制品,下同)、中 成药(含民族药,下同)、中药饮片等三部分。西药采用通用名,并标明剂型。中成药采用国家药典或部颁 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
  第六条《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在《国家基本药物》的基础上遴选 ,并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 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 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
  第七条 "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省劳动保障厅可根据我 省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调整药物的品种数(即调 整比例)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第八条 对于《药品目录》的"乙类目录"中易被滥用、毒副作用大的药品 ,按临床适应症、病种、医院级别、医师级别和报销比例等分别予以限定。
   第九条 参保人员使用西药和中成药所发生的费用,超出《药品目录》范围 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 属于《药品目录》范围中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原则支付:
   一、使用"甲类目?quot;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 二、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 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10%的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各统筹地区个人自付"乙类目录"药品费用的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基金支出情况自行确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 第十条 使用《药品目录》内规定自费或单位使用应自费的"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基 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未做上述限定的"中药饮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 第十一条 急救、抢救期间所需药品的使用可适当放宽范围,各统筹地区要 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 已列入《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即行删除:
   (一)药品监管局撤销批准文号的;
   (二)药品监管局吊销《进口药品注册证》的;
   (三)药品监管局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
   (四)经主管部门查实,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
   (五)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 第十三条 我省《药品目录》原则上按国家要求每两年调整一次。《药品目录》的新药增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各统筹地区统一执行省《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进行《药品目录》品种的调整和新药增补。 
   第十四条 在制定《药品目录》的工作中,省劳动保障厅不进行药品检验,不向药品生产和 经销企业收取评审费和各种名目的费用。制定《药品目录》所需经费由省劳动保障厅向省财 政部门提出专项申请,由省财政拨专款解决。
   第十五条 省《药品目录》的组织制定工作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省医改领导小组为评审领 导小组,负责评审《药品目录》及每年新药增补工作,审核《药品目录》遴选专家组成人员 名单,以及《药品目录》评审和实施过程中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 劳动保障厅,负责组织制定省《药品目录》的日常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药品遴选专家组的 成员名单由上报给劳动保障部的专家成员名单中抽取,每次评审的专家不固定,专家成员名 单不对外公布。
   第十六条 省《药品目录》的评审制定工作,参照国家《药品目录》评审工 作的形式,组织评审专家以书面投票方式进行。
   第十七条 省《药品目录》由省劳动保障厅发布和解释,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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