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省属单位参加
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经办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规划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若干指导原则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和职工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特困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省属单位参加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经办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 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我省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离休老红军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组织部、省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直单位部分离休干部护理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财政厅、社保局关于建立城镇特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紧急通知
 
广东省组织部、省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关于
调整省直单位部分离休干部护理标准的通知
粤组通[2000]34号 2000年6月1日
  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根据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离休干部已逐步进入高龄期和高发病期的实际,经研究,对省直单位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原来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120元。
  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年满70周岁以上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原来每人每月的60元提高到90元。
  三、因公受伤生活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原来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150元。
  四、因病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原来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12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项以上条件的人员,按最高一项标准发给。
  这次调整护理费标准增加的费用,机关和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先由原单位发放,从2000年7月起,列入社会保险基金解决。
  调整后的护理费标准,从2000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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