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根据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离休干部已逐步进入高龄期和高发病期的实际,经研究,对省直单位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原来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120元。
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年满70周岁以上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原来每人每月的60元提高到90元。
三、因公受伤生活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原来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150元。
四、因病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原来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12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项以上条件的人员,按最高一项标准发给。
这次调整护理费标准增加的费用,机关和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先由原单位发放,从2000年7月起,列入社会保险基金解决。
调整后的护理费标准,从2000年1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