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定广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行方案的请示》(穗府报[2001[48号,以下简称《方案》]收悉,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方案》。请你市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抓好信息系统建设和《方案》配套措施的制定工作,尽快组织实施。配套措施中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要按规定报省医改领导小组审批,实施细则等主要配套文件,要报省医改办审核、衔接。
二、《方案》第二条第六款关于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规定,请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特困群众"四难"问题的意见》(粤发[2000]21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城镇特困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粤劳社[2001]147号)有关精神修改,并报省医改办备案。
三、中央、省属驻惠单位(含机关、事业和企业)及其职工(含在职和退休人员),按照《方案》执行,统一参加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由广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有关业务,请与省有关单位做好有关衔接工作。
四、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加大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干部职工充分理解和支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并要认真研究和及时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7号 2001年11月1日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2001年10月8日市政府第11届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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