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劳动(社保)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市直属企业,中央、
省驻穗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0〕30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省的《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下列原则支付:
(一)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二)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
其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三)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外,均按基本医疗保
险的规定支付。
二、经药监行政部门批准、价格部门定价的医院制剂,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其目录 和个人自付比例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劳动保障部门在核准时不再进行药品
检验,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乙类目录"药品和急救、抢救药品费用的个人自付比例,暂按省的规定执行。
四、凡通用名已列入省的《药品目录》中的西药、中成药,经药监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由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
五、省《药品目录》限制使用范围的药品,属甲类药品的,暂限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按其现行 规定使用;属乙类药品的,暂由定点医疗机构按其现行规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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