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
关于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和职工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行方案的批复.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和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 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核定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意见的复函
  深圳市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8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批复
珠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珠海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社会保险局关于调整、补充珠海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请示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珠海市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珠海市社会保险局关于下发《自由职业者参加医疗保险的辊行规定》的通知
  汕头市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韶关市
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河源市
河源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源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河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梅州市
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汕尾市
汕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惠州市
惠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惠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惠州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东莞市
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中山市
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江门市
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江门市直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佛山市
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佛山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阳江市
阳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阳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湛江市
湛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茂名市
茂名市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茂名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若干总是的处理意见
  肇庆市
肇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清远市
清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清远市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潮州市
潮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揭阳市
揭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云浮市
云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顺德市
顺德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顺德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广州市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核定办法》的通知

穗社综[2001]25号   2001年12月11日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中央省驻穗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核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本局反映。

  广州市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核定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广州市企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核定的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广州市开展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业务的有关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保险费的征收方式
  (一)医疗保险费征收业务,包括医疗保险关系的建立、增减员手续、缴费基数的年度申报和调整等,均与社会保险其它险种一同办理。
  (二)社保经办机构当月核定参加医疗保险单位次月的应缴金额,然后与社会保险其它险种一 起交由地税部门按月同单征收。
  (三)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区属企业到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征收核定手续,市属及中央、军队、省属驻穗企业等到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征收核定手续。
  二、医疗保险关系的建立
  新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医疗保险关系与社会保险的其它应参加的险种同时建立。
  用人单位应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之日起30天内,携带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基本存款帐户许可证》及复印件(复印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增员月报表》,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含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关系(含医疗保险关系)即建立。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行办法》实施时已经参加了社会保险其它险种的单位,按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在职职工医疗保险申报名册》(表一)、《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申报名册》(表二)进行认真核对,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交回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其医疗保险关系即建立。
  三、在职职工基本医疗费的核定
  单位缴纳额度为:全体参加医疗保险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之和×8%;
  个人缴纳额度为:个人缴费基数×2%
  如单位要求为其全部非本市城镇户口的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按上述标准进行核定。
  四、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核定
  (一)单位首次参保当月25日前已办理手续的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
  单位首次参保时,要为每位退休人员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单位在首次办理医疗保险 登记手续的同时,需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明确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方式。
  单位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两种方式:
  1.一次性缴纳。额度为:上年度市职工年平均工资×75%×退休人数。
  2.每月缴纳,分十年缴完。每月缴纳额度为: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5%×退休人员人数。每缴费年度缴纳的额度随上年度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变动而调整。
  (二)单位参保次月起新增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
  参保后新增的退休人员,如其本人在职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不满十年,需补交过渡
  性基本医疗保险金至满十年,每月缴纳的额度为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
  具体操作办法同上。
  五、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核定
  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必须同时按月为其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缴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缴费额为: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0.26%×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人数与退休人员人数之和。
  六、增减员登记日常业务的办理
  用人单位如当月有人员变动,必须于每月25日前填写好有关表册,前往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减员手续。
  (一)在职人员变动的处理。
  1.增员处理
  单位为新招收或调入的本市城镇户口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时,应按要求填写《社会保险增员月报表》,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在职增员登记手续,医保关系即可建立,并从次月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减员处理
  单位在职职工减员时,凭《社会保险减员月报表》及减员的有关材料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在职减员登记手续,从次月起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退休人员变动的处理。
  1.退休人员增员
  在职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在办理在职减员登记手续后,必须立即为其办理退休增员登记手续,并从次月起以退休人员身份延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否则,该人员将暂停缴费 ,中止医疗保险关系。
  在职时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不满十年的退休人员,从领取养老金之月起,由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金。
  2.退休人员减员
  退休人员死亡,单位填报《社会保险减员月报表》,先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减员手续,再到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办理继承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余额的手续,社会医疗保险关系即终止。
  七、年度缴费基数的申报、调整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年度申报和调整与其它四个险种一并办理,即:每年7月至次年6月作为一个缴费年度,同一缴费年度内职工的缴费基数原则上不得变更(在同一缴费年度内再就业的人员,缴费基数可以调整,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但进入新的缴费年度则要对职工的缴费基数进行调整。用人单位应在每一缴费年度末为其职工申报及核定下一年度的缴费基数。具体操作如下:
  每年4月,各参保单位应按规定格式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单位参保项目及全部参保职工的上年度月缴费基数情况,原则上要求采用电脑软盘方式(附清单)报送。无条件用电脑软盘报送的单位,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广州市职工月缴费工资申报表》据实填报 。
  每年7月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新一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八、特殊业务的处理
  (一)单位基本资料变更的处理。
  参保单位如发生名称、地址、银行帐户等基本资料的变更,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或《变更划款银行登记表》,提供《营业执照》、《地税登记证》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尽快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二)职工基本资料变更的办理。
  在职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户口性质、出生年月等基本资料如发生变更,应填写《在职职工个人基本资料变更申请表》,连同相关资料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三)延迟退休的人员医疗保险关系的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可以延长工作年限的人员,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按照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办理退休手续之后,按照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四)单位发生变更的处理。
  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如发生分立、合并,应在30天内由双方(或多方)分别填写《社会保险增员月报表》、《社会保险减员月报表》,携带有关批文,同时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划转手续。分立或合并单位如有欠缴医疗保险费或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应由分立、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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