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改办:
《关于中央省属驻惠单位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函》(粤医改办[2001]1号)收悉。现复如下:
一、同意"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含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在职和退休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缴费率和医疗保障待遇"的意见。具体实施办法和经办手续另行报告。
二、同意中央、省属驻惠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和退休人员统一按广州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执行,经费单独核算,暂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经办。其中个人帐户部分,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统一划拟稿给市医保经办机构后,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按标准划入个人帐户的意见。
三、对中央、省属驻穗企业的离休人员(即原不属省直公费医疗管理的),要求参加广州市的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的统筹管理,由广州市经办的意见。经研究,由于此类人群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建议由机关部门另议。
四、同意省部属驻穗院校在校学生,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仍按原渠道解决。
五、同意中央、省属驻穗单位的家属医疗,继续按原办法实行统筹医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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