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
关于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和职工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行方案的批复.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和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 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核定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意见的复函
  深圳市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8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批复
珠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珠海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社会保险局关于调整、补充珠海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请示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珠海市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珠海市社会保险局关于下发《自由职业者参加医疗保险的辊行规定》的通知
  汕头市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韶关市
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河源市
河源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源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河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梅州市
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汕尾市
汕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惠州市
惠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惠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惠州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东莞市
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中山市
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江门市
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江门市直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佛山市
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佛山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阳江市
阳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阳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湛江市
湛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茂名市
茂名市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茂名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若干总是的处理意见
  肇庆市
肇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清远市
清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清远市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潮州市
潮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揭阳市
揭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云浮市
云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顺德市
顺德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顺德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珠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社会保险局关于
调整、补充珠海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请示的通知
珠府[1999]55号  1999年6月12日

  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理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社会保险局《关于调整、补充珠海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请示》,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调整、补充珠海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广东省《关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划方案》(粤府[1999]31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补充我市医改方案的要求,现就我市医疗保险制度的调整补充意见请示如下:
  一、 调整个人帐户分配比例
  (一)对现行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进行调整,即由原来的45周岁以下的在职职工划入3%,改为2%;原来的45周岁以上的在职职工划入4%,改为3%。
  (二)增设退休职工个人帐户最低保护线:退休职工的个人帐户划入额不低于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0%(医疗保险费缴费工资下线)的6%。
  二、调整门诊费用进入统筹基金报销的办法
  (一)制定可以进入统筹基金报销的门诊病种目录。目录分为两类:即中额门诊费用疾病和高额门诊费用疾病目录。参保职工门诊就医,个人帐户不足时,由个人自付。职工自付的属于病种目录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按年度计算,可在统筹基金中按比例报销。不属于病种目录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费,或从下一年度内的个人帐户中冲兑。
  (二)取消现行的门诊报销办法,调整个人自付比例。属于中额门诊费用病种目录疾病的基本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可报销50%,退休人员可报销60%。属于高额门诊费用病种目录疾病基本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可报销80%,退休职工可报销85%。
  (三)增设门诊报销最高限额。病种目录中的中额旨用疾病的基本医疗费用年报销最高限额为52000元(含个人帐户支付的和个人自付的费用);门诊高额费用疾病最高限额按病种设定;职工同时患有一种以上病种目录疾病的,以费用最高的一种疾病来确定最高支付限额。
  三、调整住院个人付费办法
  (一)增设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的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不同级别医院设置;一级医院为300元,二级医院为2000元,三级医院为700元,市外转院为800元。每次住院的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职工(含退休人员)自付,一个保险年度中,因重复住院个人自付起付标准费用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以上部分,按比例报销,在职职工为50%,退休职工为70%。
  (二)调整住院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将原来按费用分段的多个自付比例改为一个自付比例,即在职职工为8%,退休人员为6%。
  (三)增设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职工年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为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现定为4.5万元(含个人自付部分)。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基本医疗费,按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的规定处理。
  四、增设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划出参保职工年工资总额的0.5%组成高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职工(含退休人员)住院的基本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个人自付10%,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基金支付90%。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5.5万元(含个人自付部分)。
  五、县区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县区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筹的办法是:
  (一)管理统一、政策统一、资金调剂统一;
  (二)分区域参保,分区域就医;
  (三)红旗、平沙统筹合作医疗制度暂时保留。
  以上调整补充意见实行后,如与现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地方,按本调整补充意见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附件:
  门诊报销病种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
  一、 中额费用病种
  (一)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并感染;
  (二)肺心病、同,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及心肌炎等合并心功能不全或心律失常;
  (三)冠心病(反复心绞痛或心肌梗塞);
  (四)高血压病Ⅱ期以上(含Ⅱ期);
  (五)慢性肾炎;
  (六)慢性肾功能衰竭;
  (七)子宫内膜异位症;
  (八)脑血管病:1、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2、脑血栓形成、脑栓塞;
  (九)肌萎缩侧索硬化;
  (十)粮尿病;
  (十一)系统性红斑狼疮;
  (十二)精神分裂症或躁狂抑郁症;
  (十三)慢性活动型肝炎;
  (十四)肝硬化;
  以上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为52000元。
  二、高额费用病种
  (一)各种恶性肿瘤,报销费用限额为9000元;
  (二)白血病骨髓移植手术后第一年报销费用限额为200000元;
  (三)肾功能衰竭肾移植手术后,报销旨用限额为5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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