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
关于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和职工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行方案的批复.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和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 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核定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意见的复函
  深圳市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8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批复
珠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珠海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社会保险局关于调整、补充珠海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请示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珠海市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珠海市社会保险局关于下发《自由职业者参加医疗保险的辊行规定》的通知
  汕头市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韶关市
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河源市
河源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源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河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梅州市
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汕尾市
汕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惠州市
惠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惠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惠州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东莞市
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中山市
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江门市
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江门市直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佛山市
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佛山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阳江市
阳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阳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湛江市
湛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茂名市
茂名市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茂名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若干总是的处理意见
  肇庆市
肇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清远市
清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清远市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潮州市
潮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揭阳市
揭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云浮市
云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顺德市
顺德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顺德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颁发
珠海市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1]64号  2001年8月15日

  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理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维护外来劳务人员社会劳动的基本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所有用人单位录用的外来劳务人员必须参加大病医疗保险。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大病主要是指住院和符合门诊病种目录中规定的中、高额疾病。
  第四条 大病医疗保险费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基金统一调剂使用。
  第五条 大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外来劳务人员缴费工资2%缴纳,外来劳务工不用缴纳。用人单位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工资,按外来劳务人员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人平均工资的60%-300%核定。用人单位申报外来劳务人员当月的纳税工资、薪金低于月人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月人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缴纳。
  外来劳务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满25年以上、退休后在珠海社保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可同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纳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专户,不设立个人医疗帐户。
  第七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在用人单位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第八条 参保单位当月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外来劳务人员可凭社保机构发放的大病医疗保险卡,从次月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享受大病医疗待遇的条件:
  (一)外来劳务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为外来劳务人员办理了参加医疗保险的手续并按规定按时缴纳了医疗保险费的。
  外来劳务人员参保后患病在本市指定医院就医时,须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大病医疗保险卡、暂住证。
  第十条 符合珠府〔1999〕55号文规定的门诊报销病种目录的门诊费用,按社保年度计算,超过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4%的以上部分,属中额基本医疗费的病种最高支付标准为52000的50%;属中额且同时患两个病种的为7000元的50%;属高额的恶性肿瘤为9000元的80%;属肾功能衰竭移植手术为520000元的80%。
  第十一条 参保外来劳务人员患病住院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在起付线标准(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2000元、三级医院700元、市外转诊8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自付;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的,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最高限额为上年度职工月人平均工资5个月扣除起付线标准后的90%;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为上年度职工月人平均工资15个月扣除起付线标准后的90%;连续缴费满1年以上的,起付线标准以上至20万元人民币以内从统筹基金中支付90%。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欠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当月起,停止享受大病医疗待遇。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参保外来劳务人员,不能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一)《珠海市外来劳务人员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文件规定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
  (二)外来劳务人员参保前确诊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肾功能衰竭等疾病的。
  第十四条 大病医疗保险费列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单独管理,其管理和监督、支付范围、用药管理、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转诊(院)和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等,按《珠海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社会保障行政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从二00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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