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有关单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本局各科室、中心、办事处:
《珠海市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通过珠府[2001]64号文正式颁布发,为了便于实际操作,局组织有关科室制定了《珠海市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本《暂行办法》所称外来劳务人员,是指其户口和行政关系均不在珠海的、与本市区域内用人单位签订了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的职工。
二、各用人单位必须为所在单位全体外来劳务人员办理大病医疗保险。办理参保手续时,必须提供由所属劳动管理站确认盖章的《珠海市外来劳务人员社会保险增减表》。凡提供不真实材料参保的,其保险关系无效,已缴保费不予退还。对有意弄虚作作壁上观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外来劳务人员停缴大病医疗保险费两个月以上的,重新缴费时,按新参保人员享受有关待遇。
四、用人单位可为其外来劳务人员选择参加大病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拟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五、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员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规定的常住异地工作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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