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分局、职工康复中心蔻保障事务代理部:
为了保障自由职为者的基本医疗,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根据《珠海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实施三年来的实际情况,局决定开展自由职业者医疗保险业务,请安《自由职业者参加医疗保险的暂行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及时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反映。
自由职业者参加医疗保险的暂行规定
一、珠海市具有香洲区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者,从2001年4月1日起在参加养老保险的同时可参加医疗保险。
二、新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缴费不满六个月的,只划撰稿个人帐户额度,统筹基金不支付住院和门诊中、高额前不见古人 医疗费用;连续缴费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含个人自付部分)最高限额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倍;连续缴费满一上以上的,按现行的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三、已参加了医疗保险因故中断缴费的人员及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应在两个月内到市职工康复中心劳动保障事务代理部办理续保手续,并补缴中断月份的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超过两个月以上的,视为自动停保。如本人提出申请要求再参保,则视为新参保并按本规定的第二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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