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
关于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和职工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行方案的批复.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和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 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核定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意见的复函
  深圳市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8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批复
珠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珠海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社会保险局关于调整、补充珠海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请示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珠海市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珠海市社会保险局关于下发《自由职业者参加医疗保险的辊行规定》的通知
  汕头市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韶关市
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河源市
河源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源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河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梅州市
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汕尾市
汕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惠州市
惠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惠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惠州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东莞市
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中山市
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江门市
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江门市直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佛山市
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佛山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阳江市
阳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阳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湛江市
湛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茂名市
茂名市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茂名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若干总是的处理意见
  肇庆市
肇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清远市
清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清远市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潮州市
潮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揭阳市
揭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云浮市
云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顺德市
顺德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顺德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府办[2002]18号 2002年3月6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原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调整为6.5%,仍按原经费渠道列支。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的标准,仍按《河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河府[2001]38号)执行。
  二、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一)职工在市、县区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年度内首次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职工住院费用起付标准由一级医院350元、二级医院2000元、三级医院700元,分别调整为一级医院250元、二级医院350元、三级医院2000元。转往市外医院治疗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仍为700元。
  (二)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职工住院费用的最高限额,由20000元调至23000元。
  (三)职工住院治疗时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原规定自付30%调为10%。
  三、逐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倾斜制度。职工因尿毒症期的透析治疗、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或肾脏、心脏置换术及骨髓移植术后药物治疗发生的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标准为:在职的报销70%,退休的报销73%;但年度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给该职工住院及特定门诊的基本医疗费用之和,累计不超过当年最高支付限额。
  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支付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四、完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在我市医疗保险实施初期,凡工资及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均列为公务员医疗补助对象。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按上述人员工资总额的2%计提并转入财政专户。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及标准按河社保[2001]16号文执行。
  五、实施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对年度住院费用超过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职工,统一实施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补助最高限额为15万元(不含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具体办法另行发文实施。
  六、规范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征收办法。凡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用人单位均应按规定为其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缴费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5%。缴费期限为10年,可一次性缴交,也可分期缴交。
  破产、关闭、解散企业要按法定的清偿顺序,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清偿对职工的医疗欠费,并一次性为退休人员缴清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为距离退休年龄5年内的职工缴纳到退休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确无能力清偿的,应由其主管单位给予解决。
  七、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管理工作。劳动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尽快制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管理考评办法。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应不断完善职工医疗费用结算方法,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及医疗服务质量管理水平。
  八、本通知从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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