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
关于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和职工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行方案的批复.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和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 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核定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意见的复函
  深圳市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8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批复
珠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珠海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社会保险局关于调整、补充珠海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请示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珠海市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珠海市社会保险局关于下发《自由职业者参加医疗保险的辊行规定》的通知
  汕头市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韶关市
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河源市
河源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源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河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梅州市
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汕尾市
汕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惠州市
惠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惠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惠州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东莞市
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中山市
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江门市
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江门市直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佛山市
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佛山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阳江市
阳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阳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湛江市
湛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茂名市
茂名市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茂名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若干总是的处理意见
  肇庆市
肇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清远市
清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清远市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潮州市
潮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揭阳市
揭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云浮市
云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顺德市
顺德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顺德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河源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河府办[2002]12号 2002年2月22日

  河源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确保职工在患大病时获得医疗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补充医疗保险是指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的补充医疗政策。
  第三条 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含退休人员,下同),均列为补充医疗保险的对象。单位及职工必须按规定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职工按规定可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 补充医疗费由单位及职工共同负担。单位缴纳的标准为每人每月5日,职工每月2元。
  单位应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连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向单位征收,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保机构在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扣缴,并转入财政专户,实行单独列帐核算。
  单位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以下办法收到:
  第六条 补充医疗保险经费用于对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职工年度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超过个人和统筹基本共付最高限额的补助。在2002年内,上述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经费报销85%,个人自付15%;年度内补充医疗保险的最高限额为第一参保职工累计支付15万元。2002年后的支付标准,视补充医疗经费的收支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适当调整。
  第七条 补充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管理及结算办法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相同。
  第八条 补充医疗保险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可采用统一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方式进行。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人寿保险河源分公司协商确定。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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