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经贸委、
财政部、卫生部、药监局、中医药局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卫生机构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我国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的意见
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铁道部关于铁路系统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中央金融工委、企业工委关于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回国工作人员在国内工作期间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复函
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中删除“西立伐他汀钠”药品品种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军队医院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定点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2000.02.2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
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计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计生委、中医药局 关于印发《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实行病人选择医生促进医疗机构内部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中央金融工委、企业工委
关于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
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地区
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保函[2001]163号 2001年9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研究中央直属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1]37号)有关要求,做好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客观要求,是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必要条件,是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在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中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提高对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积极推进和参加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二、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参加并执行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所参保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中央有关部门和直属企事业单位要按照中央部署,要求并督促下属各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中央各直属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把医疗保险政策讲准,内容讲全,引导职工积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劳动保障部门和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工作。
  三、所在地级以上统筹地区已经启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在2001年底前全部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级以上统筹地区尚未启动的,应按当地部署同步参加。中央直属企业单位还要积极探索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妥善解决职工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帮助解决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中存在的问题。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水平。要结合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分布和行业特点,完善基本医疗保障费的征缴、医疗费用的支付和结算等办法,帮助企事业单位克服在参保过程中碰到的困难,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五、各有关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征求中央各直属企事业单位意见基础上,制定参保人员的就医管理办法,方便参保人员就医与管理。要认真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工作,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提高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水平。要充分发挥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医疗机构均可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定点资格。对取得定点资格的企事业医疗机构,允许所在统筹地区所有参保人员选择。
  (备注:广东省劳动保障厅于2001年11月12日以粤劳社[2001]260号把该文转发各地级市和省直各企事业单位,要求遵照执行。)

本网站版权及相关医疗保险解释权属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联系电话:(020)38818619 38818613
技术支持 广州中医药大学网络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