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经贸委、
财政部、卫生部、药监局、中医药局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卫生机构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我国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的意见
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铁道部关于铁路系统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中央金融工委、企业工委关于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回国工作人员在国内工作期间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复函
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中删除“西立伐他汀钠”药品品种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军队医院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定点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2000.02.2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
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计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计生委、中医药局 关于印发《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实行病人选择医生促进医疗机构内部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1]208号 2001年12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劳动保障部、中央金融工委、企业工委《关于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保函[2001]163号),做好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电力公司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执行所参保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二、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修造企业、科研设计机构、中高等院校及其职工直接参加所在地级以上(含地级)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水电、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及其职工,原则上以工程局(公司)为单位参加其法人注册地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如其法人注册地和生活基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各工程局(公司)可本着实事求是和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与有关统筹地区协商确定参保地区。跨地区、生产流动性大的电网企业原则上参加法人注册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具有参保地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征求电力企业意见后确定。
  四、要充分发挥企业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符合条件的电力企业医疗机构均可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所在统筹地区所有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五、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各单位在属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确定。
  六、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水电、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和跨地区、生产流动性大的电网企业及其职工相对集中异地参保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有关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这些单位及其职工的分布和行业特点,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医疗费用支付和结算等办法,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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