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我市城镇职工多层次的职工医疗保障体系,在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的同时,解决参加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超医疗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的补偿问题,根据《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充医疗保险是指佛山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为投保人,为参加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下称"参保人")集体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参保人作为被保险人,其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的医疗保险。
投保方式及投保额
第三条 本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每人每月3元,由佛山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每月从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中提取,并向商业保险公司缴交当月的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 参保职工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市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以上,纳入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90%,个人自负10%,参保人每人每年度由商业保险公司累计赔付的最高金额为:15万元减去4倍上年度市社会平均工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一致。
保险待遇及申请
第五条 新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由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自其参保当月起提取补充医疗保险费,当月起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补充医疗保险的赔付范围执行《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管理办法》、《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检查治疗管理办法》、《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和《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医疗费用范围。
第七条 参保人超过基本医疗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年度最高限额后,仍凭IC卡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记录在IC卡上,由本人垫付,医疗终结时参保人直接凭IC卡、身份证、补充医疗基金申请书、医疗证明、住院医疗费用单据到商业保险公司索赔。商业保险公司应及时核定赔付数额,并在15日内作出赔付。
※参保人在本人垫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超过1万元可向商业保险公司申请预结。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两年后,市职工基本医疗基金管理中心根据补充医疗保险运作状况,与商业保险公司协商,对补充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赔付的最高限额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参加佛山市社会医疗保险连续五年以上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合同制退休人员工龄20年以上的,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暂停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相关配套文件也适用于补充医疗保险。
第十二条 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发生有关补充医疗保险争议时,由争议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市职工医疗保险行政管理机构裁决。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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