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管理局、社保管理处,市属各单位,中央、省、部队驻茂名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茂府[2000]4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就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十一、依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属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和一次性老年津贴的人员,从退休之日起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发回给本人。
十二、参保职工所持的个人帐户IC卡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损坏的,本人应及时报告所在单位,并由所在单位(如无单位的则由本人)到社会保险机构报失并办理补卡手续,工本费由本人负担。
十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2001年1月1日零时起计息支付,在此前已住院治疗,尚未出院的参保职工,用人单位要在2001年1月5日前为其填报《医疗保险住院登记表》,由社会保险机构核实后,其在2001年1月1日零时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在此时间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解决。超期不报的,以单位填报之日为界线,在此日之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此日及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解决。
十四、参保职工住院的医疗费用结算,是以参保人员的出院日作为医疗费用的结算晶。住院医疗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为计算标准,计算标准的执行时间与社会保险年度一致(即从当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的6月30日止)。
十五、住院职工根据医生的诊断需市内转院或转往市外医院治疗的,要事先告知社会保险机构。因情况紧急无法事先告知的,应在转院后48小时内告知,否则,作擅自转院就医处理,医疗费用由职工本人自负。
十六、参保职工住院费用未达到住院起付线标准的,医院直接与职工结算,从个人帐户支付,社会保险机构不再与医院按定额结算。
十七、参保职工因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被他人误伤等原因造成伤害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判定由责任方负责全额支付的,不得再从医疗统筹基金中报销;判定责任方不作全额支付的,剩余部分可持有关凭据到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
十八、按国家原规定计算连续工龄不足一年或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一年人员,必须参加医疗保险缴费满一年后,才能享受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待遇。
十九、拖欠社会保险费(或无能力缴费)的单位及其所属的全部职工、退休职工,应分期分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前的职工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解决。
二十、符合《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允许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具体实施办法由单位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报同级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备案。
二十一、在未具备条件之前,市与茂南区暂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一核算,茂南区属单位由茂南区统筹,单独核算、管理。
处理意见,请与《暂行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暂行规定》第二条所称的全部员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全体人员,包括干部、原固定工、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以及个体私营口企业业主及其雇主;退休人员是指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退休费)的人员。
二、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依照社会保险登记的有关规定,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提供《参加医疗保险职工花名册》。已参加当地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若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和缴费工资与参加养老保险的一致,则不用重新填报花名册,书面向社会保险机构告知即可;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不一致,则应填报《增减表》办理变更手续;尚未参加当地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则应按规定填报《参加医疗保险职工花名册》。
(三)为职工领取、发放个人帐户IC卡。
(四)参保后,职工人数及有关情况如有变化,应在当月或次月3日前向社会保险机构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参保单位未能依时按规定办理参保人员变更手续,造成参保人员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参保单位按规定支付有关待遇。
三、参保单位应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的实发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向社会保险机构申报,如果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60%的,按60%申报;高于300%的,按300%申报。几个保险险种的缴费工资要一致。
四、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的征收数额按月征收。
五、失业职工不论在职时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当月起,即由社会保险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划拨个人帐户启动资金业职工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次月起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直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失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同时停发原来按规定按月发给的医疗补助金。
失业职工因违反规定被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从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次月起,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次月起,再恢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退休的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原规定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停止执行,改按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
七、职工个人帐户的启动资金,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委托地方税务机关向用人单位收缴,然后如数划入个人帐户。今后新参保的职工,用人单位也要按《暂行规定》的规定一次过提供个人帐户启动资金。
八、每月10日前由社会保险机构将上月属个人帐户的资金(含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中划入)记入职工个人帐户。
九、参加职工调离本市统筹区域时,应持调动证明、个人身份证和IC卡以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基金转移手续。转入地没有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可将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发回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十、参保职工死亡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法定程序给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转入继承人的个人帐户;继承人不参加艺术形式生产队 ,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无继承人的,转入统筹基金。
十一、依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属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和一次性老年津贴的人员,从退休之日起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发回给本人。
十二、参保职工所持的个人帐户IC卡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损坏的,本人应及时报告所在单位,并由所在单位(如无单位的则由本人)到社会保险机构报失并办理补卡手续,工本费由本人负担。
十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2001年1月1日零时起计息支付,在此前已住院治疗,尚未出院的参保职工,用人单位要在2001年1月5日前为其填报《医疗保险住院登记表》,由社会保险机构核实后,其在2001年1月1日零时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在此时间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解决。超期不报的,以单位填报之日为界线,在此日之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此日及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解决。
十四、参保职工住院的医疗费用结算,是以参保人员的出院日作为医疗费用的结算晶。住院医疗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为计算标准,计算标准的执行时间与社会保险年度一致(即从当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的6月30日止)。
十五、住院职工根据医生的诊断需市内转院或转往市外医院治疗的,要事先告知社会保险机构。因情况紧急无法事先告知的,应在转院后48小时内告知,否则,作擅自转院就医处理,医疗费用由职工本人自负。
十六、参保职工住院费用未达到住院起付线标准的,医院直接与职工结算,从个人帐户支付,社会保险机构不再与医院按定额结算。
十七、参保职工因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被他人误伤等原因造成伤害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判定由责任方负责全额支付的,不得再从医疗统筹基金中报销;判定责任方不作全额支付的,剩余部分可持有关凭据到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
十八、按国家原规定计算连续工龄不足一年或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一年人员,必须参加医疗保险缴费满一年后,才能享受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待遇。
十九、拖欠社会保险费(或无能力缴费)的单位及其所属的全部职工、退休职工,应分期分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前的职工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解决。
二十、符合《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允许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具体实施办法由单位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报同级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备案。
二十一、在未具备条件之前,市与茂南区暂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一核算,茂南区属单位由茂南区统筹,单独核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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