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省属单位参加
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经办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规划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若干指导原则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和职工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特困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省属单位参加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经办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 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我省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离休老红军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组织部、省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直单位部分离休干部护理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财政厅、社保局关于建立城镇特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紧急通知
 
关于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省属单位参加
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经办事项的通知

参加省直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和职工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粤府办[2001]100号)等有关规定,中央、省属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现将参加省直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省属单位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中央、省属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的具体时间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安排。其中,中央、省属驻穗单位由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二、 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必须按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凡参加了失业保险而没有参加养老保险,或者参加了养老保险而没有参加失业保险的在职职工,均须尽快补办参加养老保险或失业保险手续。

三、 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单位参加属地基本医疗保险后,如果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发生增减变动,应先到我局办理养老保险增减变动手续,再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变动手续。其中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请单位务必提前两个月为其办理养老待遇申报手续,以便我局能按时确认其享受养老金资格,并将把有关资料转给市社保机构备案。

四、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特困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粤劳社[2001]147号)的精神,中央、省属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退休的原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不再享受粤社保函[1994]70号文件规定的医疗待遇,其退休后的日常管理工作按规定移交社区负责(在实行社区管理前,由原单位代管)。


附件:关于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和职工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粤府办[2001]100号)


二○○二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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