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
关于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和职工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行方案的批复.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和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 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核定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意见的复函
  深圳市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8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批复
珠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珠海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社会保险局关于调整、补充珠海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请示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珠海市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珠海市社会保险局关于下发《自由职业者参加医疗保险的辊行规定》的通知
  汕头市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韶关市
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河源市
河源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源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河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梅州市
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汕尾市
汕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惠州市
惠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惠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惠州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东莞市
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中山市
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江门市
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江门市直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佛山市
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佛山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阳江市
阳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阳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湛江市
湛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茂名市
茂名市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茂名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若干总是的处理意见
  肇庆市
肇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清远市
清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清远市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潮州市
潮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揭阳市
揭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云浮市
云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顺德市
顺德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顺德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关于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和职工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中央、省属驻穗各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行方案的批复》(粤府函[2001]270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含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在职和退休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广州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广州市医改方案中规定的缴费率和医疗保障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广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筹集、管理和支付。参加医疗保险的具体时间按广州市实施计划进行。

二、 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实施后,为他保证中央、省属驻穗单位的职工的医疗保障待遇平稳过渡,按照《决定》等有关文件规定,在职和退休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其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三、 按照《决定》规定,离休人员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不变。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中央、省属驻穗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其医疗保障维持现行管理办法。中央、省属驻穗企业单位的离休人员,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我省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点办法的通知》(粤委办[1999]107号)规定,参加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统筹,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四、 中央、省属驻穗院校的在校大学生,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继续执行现行的医疗费用包干管理办法,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管理。

五、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中央、省属驻穗单位的家属统筹医疗管理办法作相应的调整,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办法,具体业务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管理。

六、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单位和职工要主动配合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做好参保工作;省和广州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有关衔接工作,确保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工作顺利进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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