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台政策和规定公布
广州市各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标准
各年度社平工资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范围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实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社保之窗”医疗保险知识宣传资料
《关于申报2003年度缴费工资的通知》
关于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及相关问题的的补充意见
关于省属驻穗退休人员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关于2003-2004社会保险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各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标准

一.住院费用的支付

1、起付线(统筹基金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的账户或现金支付。起付标准以本市上年度 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根据医院等级确定为:

医院等级
起付标准
在职职工
退休职工
一级医院
4%(759元)
2.8%(531元)
二级医院
6%(1138元)
4.2%(797元)
三级医院
10%(1897元)
7%(1328元)

 

2、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每次住院的医疗费用,不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由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付。
(1)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所对应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分别支付:

医院等级
在职职工
退休职工
统筹基金支付
个人支付
统筹基金支付
个人支付
一级医院
90%
10%
93%
7%
二级医院
85%
15%
89.5%
10.5%
三级医院
80%
20%
86%
14%

 

(2)封顶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年度累计为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3)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所对应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商业医疗保险、职工互助医疗保险以及社会医疗救助等途径解决。

二、门诊医疗费用的支付

(1)门诊普通疾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用完后由个人自付。
(2)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的支付按年度累计,个人负担不超过起付标准的,由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付。
①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按年度累计,以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在职职工为10%,退休人员为7%。
② 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所对应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住院的同等比例支付。
③ 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按住院的同等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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