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院费用的支付
1、起付线(统筹基金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的账户或现金支付。起付标准以本市上年度
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根据医院等级确定为:
医院等级
|
起付标准
|
在职职工 |
退休职工 |
一级医院 |
4%(759元) |
2.8%(531元) |
二级医院 |
6%(1138元) |
4.2%(797元) |
三级医院 |
10%(1897元) |
7%(1328元) |
2、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每次住院的医疗费用,不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由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付。
(1)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所对应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分别支付:
| 医院等级
|
在职职工
|
退休职工
|
| 统筹基金支付 |
个人支付 |
统筹基金支付 |
个人支付 |
一级医院 |
90% |
10% |
93% |
7% |
二级医院 |
85% |
15% |
89.5% |
10.5% |
三级医院 |
80% |
20% |
86% |
14% |
(2)封顶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年度累计为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3)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所对应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商业医疗保险、职工互助医疗保险以及社会医疗救助等途径解决。
二、门诊医疗费用的支付
(1)门诊普通疾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用完后由个人自付。
(2)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的支付按年度累计,个人负担不超过起付标准的,由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付。
①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按年度累计,以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在职职工为10%,退休人员为7%。
② 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所对应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住院的同等比例支付。
③ 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按住院的同等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