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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03年度缴费工资的通知》
关于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及相关问题的的补充意见
关于省属驻穗退休人员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关于2003-2004社会保险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标准的通知
 

关于省属驻穗退休人员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参加省级社会保险统筹各单位:
  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广州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及相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穗劳社医[2002]14号,以下简称穗劳社医[2002]14号文)的规定,为统一省属驻穗退休人员参保的手续和相关的管理措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应按照《试行办法》和穗劳社医[2002]号14号文的要求,为本单位每个退休人员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一次性缴纳的标准为上年度广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75%)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每月标准为上年度广州市职工年平均的0.26%,一次性缴满10年)。
  二、2002年10月25日起,省社保局停止核定合同制职工、临时工退休人员退休后的医疗待遇。在此之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并在我局管理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退休人员,由我局统一为其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10月25日以后在单位到齡退休的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在移交社区管理之前暂由原单位负责管理,并由单位按《试行办法》和穗劳社医[2002]14号文》的规定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三、对失业状态达到退休手续的申办人员,2001年12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其参保时需缴纳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按《试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具体情况另行通知。
  四、以上未尽事宜,从《试行办法》和穗劳社医[2002]14号文的规定办理。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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