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等级
|
起付标准
|
在职职工 |
退休职工 |
一级医院 |
4%(759元) |
2.8%(531元) |
二级医院 |
6%(1138元) |
4.2%(797元) |
三级医院 |
10%(1897元) |
7%(1328元) |
2、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每次住院的医疗费用,不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由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付。
(1)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所对应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分别支付:
| 医院等级
|
在职职工
|
退休职工
|
| 统筹基金支付 |
个人支付 |
统筹基金支付 |
个人支付 |
一级医院 |
90% |
10% |
93% |
7% |
二级医院 |
85% |
15% |
89.5% |
10.5% |
三级医院 |
80% |
20% |
86% |
14% |
(2)封顶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年度累计为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2001年度为75888元。
(3)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所对应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商业医疗保险、职工互助医疗保险以及社会医疗救助等途径解决。
六、门诊医疗费用的支付
(1)门诊普通疾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用完后由个人自付。
(2)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的支付按年度累计,个人负担不超过起付标准的,由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付。
①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按年度累计,以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在职职工为10%,退休人员为7%。
② 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所对应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住院的同等比例支付。
③ 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按住院的同等标准执行。
(3)门诊特定项目的范围:
①因病情需要,在二、三级定点医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进行的医疗;
②因病情需要,在一级定点医院或基层医疗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进行的医疗;
③因恶性肿瘤或尿毒症,在认可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化学治疗、放射治疗或透析治疗;
④经批准在认可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肾移植手术后,继续在门诊进行的抗排异治疗。
门诊特定项目的范围,可视统筹基金的支付能力和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作适当调整。
七、凡属下列情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 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2) 斗殴、酗酒、吸毒及违法乱纪所致伤病的;
(3) 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他方责任的;
(4) 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5) 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八.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超过封顶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分段按以下比例支付: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支付费用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支付比例 个人支付比例
|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支付费用 |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支付比例 |
个人支付比例 |
| 0 至 10万元 |
90% |
10% |
| 10万元以上 至 15 万元 |
95% |
5% |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九、 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一)住院补充保险
参保人员患病住院,统筹基金与个人共同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中个人支付的部分,补充医疗保险按70%给付。
年内患病第二次住院,除享受第一款待遇外,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补充医疗保险按25%给付;
年内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除享受第一款待遇外,基本医疗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补充医疗保险按50%给付。
(二)门诊慢性病补充保险
参保人员患补充医疗保险范围的大额费用慢性疾病,在门诊就医时,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全年累计超过上年度市职工
平均工资10%以上、2.5倍以下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按70%给付。
(三) 门诊特定项目补充保险
在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中,参保人员自付部分,补充医疗保险按70%给付。
(四) 基本医疗个人帐户补充保险
参保单位缴费该项目的基金全部划入其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